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应城市**,务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2013年7月20日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5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2019年4月29日被应城市公安局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95********,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应城市**,无业。因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2019年4月29日被应城市公安局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同月24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云梦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9日、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19时许,应城居民徐某某之妻张某甲因赡养父母的问题,在应城广场同被告人李斌之岳母、张某甲之胞姐张某乙发生扭打,被他人劝开。次日20时许,李斌(已一审判决)同妻子郭某某到应城广场找张某乙回家,李斌、郭颖找到张某乙后,张某乙接到张某甲一方拨打的电话,郭某某接听电话后,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李斌联系被告人赵某某前来,赵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甲、龚某某一同前来。之后,郭某某在应城广场路边找到张某甲,与同张某甲在一起的徐某某发生口角,在一旁的李斌和到达的赵某某、陈某甲一同上前殴打徐某某,而后赵某某、陈某甲、李斌等人先后离开。上述殴打行为致使徐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二处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病历、诊断证明书、检查诊断报告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丙、吴某某、尹某某、张某乙、郭某某、罗某某、范某某、石某某、张某丁、龚某某、陈某乙、肖扬、张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辨认、检查、扣押等笔录;5.湖北应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被告人李斌、赵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与李斌共同殴打徐某某致徐某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云、饶猛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6979****;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27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建议简易程序建议书。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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