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200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8年11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200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8年11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邢某某、马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邢某某与田某某(另案处理)醉酒后,翻墙回郑州****学校,与酒后的邓某某、宋某某、郭某某等人相遇,双方酒后滋事,逞强耍横,发生冲突打斗,期间田某某又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马某某,朋友马某某、来某某、武某某等人过来帮忙,围殴被害人郭某某、邓某某,致郭某某面部流血,情绪波动异常,于11月10日凌晨时分,跳楼自杀;被害人邓书宇面部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邢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犯田某某、莱某某、马某某等人的供述;
3被害人邓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彭某、徐某某、牛某、孙某某、陈某、武某某、赵某某、杨某、韩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
6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保证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邢某某、马某某酒后滋事,殴打他人,引起他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高军
附:
1.被告人陈某、邢某某、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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