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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郭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检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住天津市宝坻区**小区**室。2016年10月份任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贷后主管。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某建,曾用名郭某健,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小区**号,2019年5月份任天津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5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住唐山市开平区**镇**村**排**号,2018年1月份为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车库管理员,2019年6月份兼职谈收车费用。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元,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住静海区**镇**村**区**排**号,2019年4月初为天津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车员,2019年任收车组组长。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宋某领,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住静海区**街**胡同,2018年9月份为天津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车员,2019年7月8日任收车组组长。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肖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住静海区**乡**村**区**排**号,2019年4月份为天津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车员。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岳某树,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住静海区**镇**村**区**排**号,2019年6月中旬为天津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车员。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梁某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住静海区**镇**村**路**号,2018年8月份为天津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车员。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秦某伟,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县,住天津市东丽区**城**园**号楼**室,2019年7月11日为天津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车员。2010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二年。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某岩,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住静海区**小区**室,2019年3月末为天津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车员。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亚,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5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住唐山市开平区**镇**村**排**号,2019年5月中旬为天津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车员。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飞,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住天津市静海区**小区**室,2019年7月2日为天津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车员。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住静海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原为天津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车员。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郭某建、宋某领、赵某元、马某、肖某、岳某树、梁某涛、秦某伟、马某岩、刘某亚、李某飞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对两案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5月份起,被告人郭某建担任天津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人代表,后某公司与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达成合作协议,某公司负责对在某网抵押贷款逾期车辆的回收工作,收回一辆车某网给某公司尾款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佣金。某公司主要对接某网下属子公司某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京津冀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微公司)。某微公司风控部主管被告人陈某负责联系郭某建,并将抵押贷款逾期车辆信息、人员名单等信息提供给郭某建。郭某建将某公司人员分成两个收车小组,一组组长被告人宋某领,组员被告人马某岩、被告人李某飞、被告人秦某伟、被告人刘某亚;二组组长被告人赵某元、组员被告人梁某涛、被告人肖某、被告人岳某树、被告人马某某,郭某建将陈某提供的抵押贷款逾期车辆信息、人员名单分配给两个收车小组,每个收车小组按照陈某提供的名单及其信息,通过车上安装的GPS找到车辆,并用备用钥匙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开回唐山车库或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北流村某公司院内,开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北流村某公司院内的车辆交给某微公司风控部保管员马某保管,陈某或马某联系车主交欠款、拖车费等费用。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份,伟某阳以自己车牌号为冀H*****的别克君威轿车作为抵押,在某网承德门店贷款8万元,扣除各种费用后伟某阳实际到手7万余元,双方约定每月8日还款2100元,2019年7月8日,伟某阳没有按时还款,在2019年7月10日,伟某阳向还款账户转账2100元后告知某网客服,某网客服要求伟某阳本期还款2900余元,伟某阳没有按照某网要求的金额补交800余元;2019年7月11日19时许,赵某元、肖某、岳某树、梁某涛、马某某根据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提供的GPS定位信息,来到河北省滦平县张百湾镇张百湾村凤福粮油门市门口,肖某、岳某树使用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提供的车辆备用钥匙,趁附近无人之际,以伟某阳贷款逾期为由,将伟某阳车的别克君威轿车开走,后被伟某阳的朋友发现,肖某、岳某树为了不被车主追上,驾驶伟某阳的别克轿车高速行驶,至滦平县张百湾镇周营子村老虎沟路段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伟某阳的别克君威轿车损坏。

2、2017年4月,郭某军以自己车牌号为冀H*****的大众轿车作为抵押,在某网承德门店贷款23000元,双方约定每月还款400余元,隔三个月还本金1000余元,郭某军一直按时还款,没有出现贷款逾期。2019年7月11日晚,赵某元、肖某、岳某树、梁某涛、马某某根据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提供的GPS定位信息,来到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汽车站院内,用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提供的备用钥匙,趁附近无人,以郭某军贷款逾期为由,将郭某军的大众轿车开走;2019年7月17日,郭某军的妻子胡某侠到某网承德门店,在向某网交纳了17700元后,才将车辆由唐山车库赎回,其中2000元为收车费。

3、2017年,窦某林以自己车牌号为冀HW*****的斯巴鲁越野车作为抵押,在某网承德门店贷款12万元,扣除各种费用,窦某林实际到手11.7万元,之后窦某林一直按照某网的要求在每月8日还款,2019年6月某网客服联系窦某林称,本月开始需要连本带息还4000余元,窦某林表示资金紧张,请求按原来2000余元的金额还款,或者宽限几天用于筹款,并愿意承担逾期费用,某网客服没有告知其解决方案;2019年7月11日晚,赵某元、梁某涛根据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提供的GPS定位信息,来到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富成小区,使用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提供的备用钥匙,趁附近无人,将窦某林的斯巴鲁越野车开到唐山车库。此车未赎回。

4、2017年年底,李甲以自己车牌号为京Q*****的东风雪铁龙C5轿车作为抵押,在某网石景山门店贷款5万元,2019年7月份,李甲认为某网贷款利息过高,且贷款已还两年仍有2.4万元欠款,为此李甲联系某网客服,客服不理会李某,李甲称贷款越还越多,不能继续还款,客服称如不还款就收车,双方为此发生争执。2019年7月10日,宋某领、马某岩、李某飞、刘某亚、秦某伟根据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提供的GPS定位信息,来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向阳楼小区,李某飞、马某岩使用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提供的车辆备用钥匙,以李甲贷款逾期为由,将李甲的东风雪铁龙C5轿车开到天津车库,由马某保管。2019年7月15日,在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由陈某解决车辆被收一事,李甲向某网交纳了26700元后将车辆赎回,其中2000余元为收车费。

5、2018年7月份左右,赵某山以自己车牌号为京Y*****的雷克萨斯轿车作为抵押,在某网中关村门店贷款24万元,每月还利息6000余元,每三个月还本金10000余元。2019年6月28日,赵某山因资金周转不开未能按时还款。2019年7月1日,赵某元、肖某、岳某树、梁某涛、马某某根据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提供的GPS定位信息,来到北京市平谷区渔阳花园小区,使用某网天津风控部提供的备用钥匙,趁无人之际,以赵某山贷款逾期为由,将赵某山的雷克萨斯车开到天津车库,由马某保管。2019年8月12日,赵某山向某网交纳了214745元后,才将车辆赎回,其中4000元为收车费。

6、2018年5月27日,解某宇以自己车牌号为京CX1088的凯迪拉克轿车作为抵押,在北京市丰台区丽泽桥的某网门店贷款9万元,前三个月还款5000余元,第四个月起每月还款3500元。2019年6月27日,解某宇因母亲生病,未能按时还款。2019年7月1日18时许,赵某元、肖某、岳某树、梁某涛、马某某根据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提供的GPS定位信息,来到北京市通州区方恒东景小区,使用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提供的备用钥匙,趁附近无人之际,以解某宇贷款逾期为由,将解某宇的凯迪拉克轿车开走。2019年7月5日,解某宇来到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由库管员马某处理此事,解某宇交纳了68734元后,将车辆赎回,其中8000余元为收车费。

7、2018年1月,张某洋以自己车牌号为冀A*****的北汽绅宝X65越野车作为抵押,在某网廊坊门店贷款40000万元,扣除各种费用,张某洋实际到手33000余元。2019年6月17日,张某洋没有按时还款。2019年6月21日,宋某领、刘某亚等人根据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提供的GPS定位信息,来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唐头村,趁附近无人,使用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提供的备用钥匙,以张某洋贷款逾期为由,将张某洋的北汽绅宝65越野车开到天津车库,由马某保管。车未被赎回。

8、2017年10月9日,温某江以自己车牌号为冀G*****的吉利博悦轿车作为抵押,在某网怀来县门店贷款83500元。2019年7月8日,温某江因开会忘记按时还款,散会后温某江联系某网客服,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执,某网客服电话联系温某江手机通讯录中的二十余人,宣扬温某江欠款不还一事,温某江认为名声受损,拒绝按时还款并要求某网道歉,某网未理会。2019年7月11日,宋某领、马某岩、李某飞、秦某伟、刘某亚根据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提供的GPS定位信息,来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首府小区,使用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提供的备用钥匙,趁附近无人,以温某江贷款逾期为由,将温某江的吉利博悦轿车开到天津车库,由马某保管。车未被赎回。

9、2018年5月14日,李乙以自己车牌号为津A*****的本田奥德赛商务车作为抵押,在某网天津市宝坻区的门店贷款18万元,每月还款8016元。2019年7月15日,李乙因事没能按时还款。2019年7月17日,宋某领、李某飞、秦某伟、刘某亚根据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提供的GPS定位信息来到天津市蓟县迎宾大街,使用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提供的备用钥匙,趁附近无人,以李乙贷款逾期为由,将李乙车牌号为津AWU980的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开到天津车库,由马某保管。车未被赎回。

10、2018年10月1日,刘甲花15万元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京Q*****的别克GL8商务车。2019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刘甲将该车停在北京市大兴区城乡百货的停车场后,被某网方雇佣他人收走,停在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的车库内,由马某保管。刘甲通过该车内安装的GPS定位找到该车所停车库,并与风控部主管陈某取得联系。2019年7月18日,陈某打电话让刘甲带11万元前去赎车,后因刘甲有事未能前去赎车。

11、2018年4月17日,黄某珠在某网北京市的门店以自己车牌号为京N*****的保时捷911跑车作为抵押,贷款608000元,在扣除各种费用后,黄某珠实际到手606594元,每月还款23000余元。2019年5月17日,黄某珠未能按时还款。2019年5月20日左右,黄某珠将该车停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林工业区竹林二路147号门口,被某网雇佣他人收走,后放到天津车库,由马某保管。黄某珠与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主管陈某联系,陈某让其交46万余元赎车,黄某珠无力支付,该车未被赎回。

12、2018年4月27日,张某涛在某网天津市武清开发区门店,以自己车牌号为津F*****的路虎揽胜越野车作为抵押,借款100万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张某涛实际到手933627.34元,至此张某涛一直按时还款,2019年5月张某涛给某网客服打电话询问还剩多少贷款没有还清,某网客服称贷款仍有97万元,张某涛认为利息过高,拒绝还款。2019年5月28日晚,张某涛将车停在天津市宝坻区原筑小区底商74-7门口后,肖某、马某岩根据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提供的GPS信息和备用车钥匙,趁周围无人之际将该车开到天津车库,由马某保管。后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主管陈某,电话通知张某涛到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解决,并向张某涛索要115万元用来赎回车辆,张某涛无力支付,该车未被赎回。

13、2017年12月6日,孙某玉在某网北京的门店以自己车牌号为冀A*****的斯柯达明锐轿车作为抵押贷款6万元,孙某玉向该门店支付了1500元的GPS安装费。2019年2月6日,孙某玉没有按时还款,2019年2月13日20时许,孙某玉将该车停在河北省固安县红城小区9号楼楼下的停车位后,被某网雇佣他人收走,开到天津车库,由马某保管。孙某玉联系风控部主管陈某,陈某要求孙某玉一次性将贷款还清才能将车开走,因孙某玉无力支付,该车未被赎回。

14、2018年12月13日,刘乙在某网北京的门店以自己车牌号为京P*****的起亚KX3汽车作为抵押,贷款6万元,扣除各种费用,刘乙实际到手57000余元。2019年7月13日,刘乙没有按时还款,2019年7月17日,刘乙将车停在河北省固安县天园小区的地下车位后,宋某领、李某飞、马某岩根据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提供的GPS信息和备用车钥匙,趁周围无人之际将该车开到天津车库,由马某保管。后马某让刘乙交59000余元赎车,因刘乙无力支付,该车未被赎回。

15、2017年3月,刘某旺以其姐姐刘某香购买的车牌号为津G*****的奔驰GLS300汽车作为抵押,在某网天津市华苑门店贷款28万元,扣除各种费用,刘某旺实际到手263062.66元。2019年6月15日,刘某旺没有按时还款,2019年6月16日19时许,刘某旺将车停在天津市河西区大营门派出所附近的路边后,肖某、马某某、马某岩根据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提供的GPS信息和备用车钥匙,趁周围无人之际将该车开到天津车库,由马某保管。马某要求刘某旺一次性偿还本息25万余元及交纳一定数额罚金才能将车赎回,刘某旺无力支付,该车未被赎回。

16、2018年7月18日,刘某超以自己车牌号为豫E*****的五菱宏光面包车作为抵押,在天津市河西区金皇大厦37楼的某网门店贷款24400元。2019年5月17日,刘某超没有按时还款,2019年6月9日晚上,刘某超将车停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坤新苑小区16号楼楼下的停车位后,马某某、肖某、马某岩根据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提供的GPS信息和备用车钥匙,趁周围无人之际将该车开走,刘某超根据收车短信,联系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马某,马某告知刘某超需要交21000余元才能赎回车辆,其中18000余元为本金及利息,剩余3000余元为违约金;2019年9月25日,刘某超在天津市河西区金皇大厦37楼某网门店交清21000余元,该车未被赎回。

17、2018年1月,李某勋以自己车牌号为津N*****的奥迪A6轿车作为抵押,在某网天津市北辰区的门店借款28万元。2019年6月21日晚上,李某勋将车停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怡泽轩小区76号底商停车位后,该车被某网雇佣他人收走开到天津车库,由马某保管。2019年6月22日,风控部陈某电话联系李某勋,并告知李某勋需要交纳31万余元才能把车赎回,其中28000余元为违约金,1000元为拖车费,李某勋无力支付,该车未被赎回。

18、2017年8月,孙某以自己车牌号为津H*****的众泰T600汽车作为抵押,在某网天津市和平区的门店借款44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孙某实际到手39000余元。2019年3月份,孙某没有按时还款,并将车停在天津市北辰区普泽家园小区1号楼楼下后,陈某让郭某建将该车收回,现该车在某网天津分公司风控部车库。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郭某建、马某、宋某领、赵某元、肖某、岳某树、梁某涛、秦某伟、马某岩、刘某亚、李某飞、马某某等人,多次寻衅滋事,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实施犯罪18次。其中被告人陈某寻衅滋事18次;被告人郭某建寻衅滋事18次;被告人马某寻衅滋事14次;被告人岳某树寻衅滋事4次;被告人梁某涛寻衅滋事5次;被告人秦某伟寻衅滋事3次;被告人马某岩寻衅滋事6次被告人刘某亚寻衅滋事4次被告人李某飞寻衅滋事4次被告人马某某寻衅滋事6次,被告人赵某元寻衅滋事5次,被告人宋某领寻衅滋事5次,被告人肖某寻衅滋事7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郭某建、马某、宋某领、赵某元、肖某、岳某树、梁某涛、秦某伟、马某岩、刘某亚、李某飞、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郭某建、马某、宋某领、赵某元、肖某、岳某树、梁某涛、秦某伟、马某岩、刘某亚、李某飞、马某某等人,多次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郭某建在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宋某领、赵某元、肖某、岳某树、梁某涛、秦某伟、马某岩、刘某亚、李某飞、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新

(院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郭某建、马某、宋某领、赵某元、肖某、岳某树、梁某涛、秦某伟、马某岩、刘某亚、李某飞现押于滦平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笔记本和资料单等物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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