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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黄某、杨某开设赌场)(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9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少爷”、“木瓜”),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6********,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2017年6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老陈”),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老表”),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2********,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镇**村**村**号。2019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3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1日及5月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结伙在我市小榄镇九洲路41号对开路段开设赌场,杨某某负责“陪赌”、发牌及抽头渔利,陈某某负责“赔赌”,黄某某负责发牌及抽头渔利。

2019年10月18日,公安人员捣毁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查获杨某锋、王某强、朱某培等涉赌人员,并缴获扑克牌1副及赌资人民币5271元。同年10月28日、11月18日,公安人员分别抓获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欣欣

检察官助理:邓秋芳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光盘12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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