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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丁、林某丙等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陈某丁,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2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戊,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7********,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丁,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丁、林某丙、陈某戊、魏某某、林某丁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福清市**镇人民政府拟选址福清市**镇**村、**村等村建设福清市农业循环生态园(**)项目,上述村庄村民认为项目落地会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居住,准备向福清市**镇人民政府讨要说法。2019年5月10日、5月13日、5月14日、5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丁、林某丙、陈某戊、魏某某、林某丁及上述其他村民每次少着六七十人,多着二百多人不等多次聚集到福清市**镇人民政府院内,以起哄、大声吵闹、辱骂镇政府工作人员、踢踹门禁、拉扯及火烧隔离警戒带等多种方式干扰办公,部分村民还强占镇政府食堂、在镇政府大楼一楼大厅随地丢弃食物残渣、空罐,部分村民还强行进入值班室、信访室,个别村民还在镇政府一楼楼梯口小便,经劝解拒不退出,致使办事人员无法正常进出镇政府,严重影响镇政府正常日常办公,扰乱**镇人民政府的办公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累计长达13个小时之久,造成了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

2019年11月19日14时,被告人魏某某在福清市**镇**村一食杂店内被抓获;15时,被告人林某丁在福清市**镇**村**号家中被抓获;15时30分,被告人陈某丁在福清市**镇**村**号附近被抓获;16时,被告人陈某戊在福清市**镇**村**号家中被抓获;17时许,被告人林某丙在平潭县**庄**号**D3栋***室被抓获。被告人陈某丁、陈某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福清市**镇人民政府文件、绿色生态农业材料宣传页、2018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专项拟储备项目的公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福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福清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选址问题的请示等相关文件;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叶某某、陈某甲、林某甲、郑某某、陈某乙、林某乙、唐某某、余某甲、余某乙、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陈某丙、黄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丁、林某丙、陈某戊、魏某某、林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丁、林某丙、陈某戊、魏某某、林某丁明知他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仍积极参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丁、陈某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丁、陈某戊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炜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丙、魏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丁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电话1385900****;被告人陈某戊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电话1830590****、1585943****;被告人林某丁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电话1378887****、1335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共计438页。

3.量刑建议书11份。

4.证人名单1份。

5.光盘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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