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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丁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陈某丁,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2012年4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至7月14日,被告人陈某丁无故多次至被害人陈某丙分别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的住家及附近的在建房,通过辱骂、损毁财物等方式恐吓被害人陈某丙。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7月11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丁至上述自建房辱骂被害人陈某丙,后扯坏脚手架上的尼龙布,并推倒被害人陈某丙致其脚趾受伤流血。被害人陈某丙回住家后,被告人陈某丁继续上前用脚踢踹不锈钢铁门致该铁门变形损坏。

二、同年7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丁至上述住家,用脚踢踹上述不锈钢铁门数下。

三、同年7月14日6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丁至上述自建房威胁称要放火,并使用打火机先后点燃脚手架上的尼龙网、一块三色布,后分别被施工工人、其父亲陈某戊扑灭。

同年7月27日,被告人陈某丁在同安区**镇****里**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基本如实供述上述行为。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丁父亲陈某戊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陈某丙对被告人陈某丁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

2.证人陈某甲、汪某某、沈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检查笔录 ;

6.手机视频、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7.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前科信息表、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清单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丁公然藐视法纪,无故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素专

检  察  员:张少琦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丁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71153****)。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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