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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丙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镇**组。因犯盗窃罪2008年4月7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丙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丙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石板镇街上购买一把菜刀并装入一黑色的手提袋中,后乘坐何某某的一辆三轮车到石板镇**街**客运站对面其爸爹陈某乙家中,找其爸爹陈某乙讨要出租自家房屋的租金,双方发生争吵,随后陈某丙将事先准备好的菜刀从手提袋里拿出来,将其爸爹陈某乙的头部、左肩部及右肩部等处砍伤。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所受之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高某某、陈某甲、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丙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小军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丙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8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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