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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636号

被告人陈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丙在龙海市**镇**村**号**巷子处,因要填平该巷子路面的事而与卢某某发生争吵并打架。行为中,被告人陈某丙用锄头柄打中被害人卢某某左大腿、左某甲、左某乙、右胸等处,致其受伤。经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卢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二处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丙于2019年3月2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龙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二处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林 彬

检察员:王志超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丙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计91页。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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