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陈某东,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41981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弓棚子镇****,住闻喜县桐城镇东官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1时,被告人陈某东在闻喜县苗圃港式打边炉火锅店吃完饭后,在等待代驾过程中将晋M6K***灰色思迪牌小型轿车进行物理性位移挪动,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闻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北坦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后抽取其血液样本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东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82.4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呼气式检测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昌、程*东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东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晋侯司鉴中心【2020】毒检字第1144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东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强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由居住地派出所监督执行,电话:18634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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