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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乙、徐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724号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12年2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2年12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监视居住。

被告人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13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4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乙、徐某某、应某某、张某甲、陈某甲、金某甲、董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至2019年11月26日期间,金某乙(已判)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里大岙村、横街镇芝岭村等地开设“六名”赌场。金某乙招揽了董某戊、董某丙、董某丁等人在赌场坐庄,安排了被告人徐某某、应某某、董某甲以及陈某丁(已判)等人通过创建微信热线群的形式招揽赌博人在群内赌博,应某某又安排了被告人张某甲、陈某丁又先后安排了被告人陈某乙、金某甲负责热线现场的相关工作。该赌场共计开设100余天,抽头渔利至少人民币(下币同)100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等热线通过各自建立的微信赌博群为赌场招揽赌博人员在赌博群内赌博以及安排工作人员为赌博人员提供下注、赌资结算、记账、拍视频等并从中牟利。其中: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份创建微信热线群并参与牵热线18天许,期间赌场抽头渔利至少18万元,个人获利27000元许。

被告人应某某于2019年11月份创建微信热线群,参与并安排被告人张某甲牵热线15天许,提供张某甲在宁波期间的吃住费用。期间赌场抽头渔利至少15万元,应某某个人获利人民币9000元许。

陈某丁于2019年9月份许创建微信热线群,后安排被告人陈某乙参与牵热线约20天许,期间赌场抽头渔利至少20万元;安排被告人金某甲牵热线至少7天,期间赌场抽头渔利至少7万元许,金某甲个人获利2000元许。

2019年11月,金某乙安排被告人董某甲参与牵热线至少5、6天,期间赌场抽头渔利至少5万元许,董某甲个人获利1000元许。

2019年11月,金某乙安排了被告人陈某甲江在赌场协助管理并卖香烟10余天,期间赌场抽头渔利至少10万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金某甲、董某甲在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芝岭村一处山上的赌博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中金某甲、董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日,被告人陈某乙在临海市杜桥镇富阳路商务公寓楼下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到临海市东塍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应某某到临海市东塍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罗某某、何某某、董某丙、董某丁、王某某、董某戊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乙、徐某某、应某某、张某甲、陈某甲、金某甲、董某甲以及同案犯金某乙、丁某某、陈某戊、陈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乙、徐某某、应某某、张某甲、陈某甲、金某甲、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徐某某、应某某、张某甲、陈某甲、金某甲、董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徐某某、应某某、张某甲、陈某甲、金某甲、董某甲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应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金某甲、董某甲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徐某某、应某某、张某甲、陈某甲、金某甲、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春梅

检察官助理:陈娅丹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3855****;徐某某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838773****;应某某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373864****;张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6767****;陈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6681****;金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2668****;董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6761****;

2.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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