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乙、陈某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400号 

  被告人陈某丙,曾用名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日左右,被告人陈某乙应被告人陈某丙要求,通过微信转发的方式,将其从温岭市中移铁通公司共享文件上保存的名为“全量用户11.12”的excel文件提供给被告人陈某丙用于完成工作业绩。该excel文件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92014条,经去重统计后有261010条公民个人信息。

2.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丙应朱某某(另案处理)要求,通过微信转发的方式,将其从陈某乙处获取的名为“全量用户11.12”的excel文件提供给朱某某用于拓展业务。该excel文件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92014条,经去重统计后有261010条公民个人信息。

2020年5月22日,温岭市公安局城南镇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箬横镇**路**号抓获被告人陈某乙,在温岭市箬横镇箬横中学门口抓获嫌疑人陈某丙。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认罪认罚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在职证明、员工保密协议;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褚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童某某、陈某丁、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叁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华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丙(139********)、陈某乙(13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