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清市**村**号。因吸毒,于2019年3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清市**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被告人陈某乙及其堂侄被告人陈某丙商定开设赌场抽头赚钱,二人约定获利均分。因听说福清市查赌严格,二人于2020年6月1日乘飞机从福清市前往重庆市。二人利用拱趴游戏app软件组建亲友圈群,建立群名为“南征北战”的赌博群,组织群成员通过同名微信群进入上述赌博群进行网络“十三水”赌博。由被告人陈某丙出资2万元作为赌场启动资金,被告人陈某乙以人民币1000元购买了统计参赌输赢情况的积分机器人。被告人陈某乙先后拉进林某某、林自强等二十多名含福清籍的参赌人员到上述微信群参赌。被告人陈某丙也先后拉进陈某某、俞某丙、林某丙、林某丁等二十多名含福清籍参赌人员到上述微信群参赌。该赌博群以人民币充值积分参赌,人民币0.5元折算1积分,并规定每局向赢家第一名抽头百分之五、向第二名抽头百分之四、第三名及以下或者低于三百水也不抽水。输赢是直接通过参赌人员绑定的记分机器人进行结算。
2020年6月2日20时许,该赌场正式运营,微信参赌人员群有58人,游戏亲友圈群参赌人员有65人。每天参赌人数二三十人不等,平均每天抽水盈利一两千元。该赌场开庄设赌一直持续到2020年6月6日,因参赌人员较少而停止运营,该赌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元,用于赌博输光。期间,被告人陈某丙参与经营管理两天,二天共抽头3000多元。因发现亏损严重,被告人陈某丙于2020年6月3日退出经营。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某乙向福清市公安局三山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告人陈某丙在福清市区被查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乙、被告人陈某丙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存款业务凭证、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拱趴大菠萝游戏界面等涉案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某、俞某丙等7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伙同陈某丙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炜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乙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村**号。联系电话:1715700****、1577777****;被告人陈某丙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村**号。联系电话:13615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22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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