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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乙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1********,汉族,大学本科,务工,住厦门市翔安区**镇**小区**号**室(户籍所在地泉州市惠安县**路**号**幢**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3时许,厦门交警支队桥隧大队翔安隧道中队民警张某某、辅警陈某甲等人根据勤务安排在翔安隧道口出岛方向设卡开展酒驾拦查,民警张某某等人在前方拦查吹气测试,辅警陈某甲在后方拦截冲卡车辆。次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闽******小车经过卡点时,未配合检查按规定停车接受吹气测试而加速冲关前行,辅警陈某甲见状驾驶闽*****警警车欲进行拦截,被告人陈某乙驾驶闽******小车撞击闽*****警警车前部后快速逃离现场,致闽*****警警车前部发动机盖、右前车灯损坏。经依法鉴定,闽*****警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616元。

2020年5月23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乙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交警大队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陈某乙如实供述上述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警官证、在职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甲、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6.执法记录仪视频;

7.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乙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亚洲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5922****。)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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