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860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3时50分许,陈某驾驶皖******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0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潘楼镇潘某某饭店路口处,与前方刘某停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潘某某、江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刘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江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2020年1月5日3时53分许,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赶往现场,在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代理检察员:汝海龙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来安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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