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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陈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驾驶赣******号小型轿车从广丰区**镇**村家中出发,准备前往洋口镇湖边菜市场娘家。当晚18时53分,途径广丰区洋口镇湖边菜市场附近村道路段,因夜间驾驶车辆为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致使小型轿车车身前部偏左侧部位碰撞到前方从洋口镇湖边往洋口新村方向行走到右侧快速机动车道位置的行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在本起事故中,陈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经过、被告人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机动车保险单、当事人个人信息、无犯罪前科记录、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叶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行驶轨迹图片;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辉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附带民事诉讼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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