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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819************,汉族,文盲,广东省英德市人,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址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陈*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7日18时许,被告人陈*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英德市**镇**村委会**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吴某某驾驶的粤R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陈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陈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5.3mg/100ml,属醉酒驾驶。后经委托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对吴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结果为:吴某某的本次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英德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8811201********号,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款收据、刑事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文书;

2.证人黎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等;

6.英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饮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炳金

检察官助理:谭秀英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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