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4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6时51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渝DZ70**(渝DT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60公里加300米处时,与黄某某驾驶的豫NB37**号轻型货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豫NB37**号车乘车人王某甲、刘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四人受伤,两车及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九支队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拨打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报警情况说明、高速公路路产损失清单、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专用收据、陈某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刘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杨 杰
检察官助理:李聪睿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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