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均为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19时20分,被告人陈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城区方向沿国道104线往溪柄镇方向行驶,行经国道104线2140km+100m路段时,刮碰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林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林某某医疗费等共计4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吹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安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132页,检察材料壹册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