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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陈某亥,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仓山区**座**。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亥在闽侯县南屿镇双龙村土牛自然村组织了五期“互助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计人民币422.106万元,

一期: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会费500元,50名参加(不含会头),每月15日、30日各开标一次(无30日的,改为当月最后一天),会员中标后,会头陈某亥退250元会头费给中标的会员;

二期:2017年02月15日起至2019年05月30日止,会费500元,56名参加(不含会头),每月15日、30日各开标一次(无30日的,改为最后一天),会员中标后,会头陈某亥退250元会头费给中标的会员;

三期:2017年05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会费500元,60名参加(不含会头),每月10日、25日各开标一次,会员中标后,会头陈某亥退250元会头费给中标的会员;

四期:2017年09月05日起至2020年04月05日止,会费500元,63名参加(不含会头)每月的5日、20日各开标一次,会员中标后,会头陈某亥退250元会头费给中标的会员;

五期: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05月05日止,会费500元,58名参加(不含会头),每月5日、20日各开标一次,会员中标后,会头陈某亥退250元会头费给中标的会员。

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亥组织的五期“互助会”均倒会。

经聘请专业机构专项审计,这五期“互助会”造成陈某乙、姚某甲、陈某丙、石某某、史某甲、卢某某、蒋某某、胡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姚某乙、黄某某、陈某辛、韩某甲、韩某乙、江某某、施某某、陈某壬、王某某、张某某、史某乙、陈某癸、汪某某、刘某某、陈某子、杨某某、郑某某、陈某丑、吴某某、唐某某、陈某未等33名报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0.267万元。

2020年7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亥在仓山区上渡牡丹花园小区6座401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会单、到案经过、破获经过、福建弘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姚某甲、陈某丙、石某某、史某甲、卢某某、蒋某某、胡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姚某乙、黄某某、陈某辛、韩某甲、韩某乙、江某某、施某某、陈某壬、王某某、张某某、史某乙、陈某癸、汪某某、刘某某、陈某子、杨某某、郑某某、陈某丑、吴某某、唐某某、陈某未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陈某亥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亥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计人民币422.106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亥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亥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功华

助理检察员:张海燕

2020年11月19日

附注:

(一)被告人陈某亥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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