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未检刑诉〔2020〕Z75号
被告人陈某亿,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8年11月30日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0年2月8日止。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亿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亿到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西环路沟湖路口时,遇到被害人蔡某甲(2005年10月20日出生,系未成年人)驾驶一辆三凌牌二轮电动摩托车(经估价值人民币2575元)经过,遂坐上蔡某甲的二轮电动摩托车,并要求其载至陈店镇北沟路口。当日20时许,被害人蔡某甲驾车乘载被告人陈某亿到达北沟路口后,陈某亿便持一工具架在被害人蔡某甲脖子上威胁被害人蔡某甲进行抢劫,被害人蔡某甲见状被迫弃车并挣脱逃跑。后被告人陈某亿抢走被害人蔡某甲的二轮电动摩托车(车上有华为牌手机一部,无法估价)逃离现场,并将该电动车藏匿于普宁市占陇镇杉铺村美佳福购物超市门口。
2020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亿抓获归案,并将其所抢该车辆追回发还被害人蔡某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片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证实材料,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购买单据、合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亿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汕潮南价认〔2020〕第A08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 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亿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陈某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燕冰
检察官助理:郭大山
2020年11月18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亿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 现场视频和抓捕视频光盘一张、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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