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无前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月1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1日至6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8时许,张某邀请张某、易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项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等人在耿马自治县孟定镇嘎孟召路孟州广场旁蜀风私房菜吃年饭。当日22时许吃完饭后,张某和易某某在饭店门口发生争执,陈某劝架时与易某某发生口角拉扯,易某某对陈某进行言语威胁。陈某愤怒离开,其他一行人先后乘坐上停在孟定镇财政所路旁的车牌号为渝CUX***红色荣威牌越野车(以下简称红色荣威牌越野车)。22时7分许,在未经车主张某的允许下,陈某驾驶车牌号为渝C02***白色路虎牌越野车(以下简称白色路虎牌越野车),由嘎孟召路往中缅路方向行驶,行至耿马自治县孟定镇财政所路段时,加速冲撞停在路边的红色荣威牌越野车尾部,红色荣威牌越野车受撞击后滑行至对向车道,撞击在道路右侧路边的树上停止。此时陈某驾驶白色路虎牌越野车倒车后,再次加速撞向红色荣威牌越野车车尾,撞击后陈某驾驶白色路虎牌越野车以较快的车速右转撞向道路左侧路旁民宅的墙上停止。在整个过程中,陈某驾驶白色路虎牌越野车第一次撞击红色荣威牌越野车时,红色荣威牌越野车左侧后排车门呈打开状态,旁边站有一人,陈某撞击时,此人立即跳开。陈某驾车再次冲撞红色荣威牌越野车时,嘎孟召路上的行人、电动车和过往车辆及时制动避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肇事后陈某因饮酒怕被处罚而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打电话给项某某,让项某某来帮自己顶罪。经鉴定,渝C02***白色路虎牌越野车,渝CUX***红色荣威牌越野车损毁价格为人民币3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扫描件、被告人正侧面照片、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及照片,见证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等;
3.证人陈某某、项某某、易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张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验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平安城市监控视频二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人员、车辆密集的城区道路上故意驾车冲撞其他车辆,造成两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云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光盘16张。
3.证据目录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