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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伟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9〕2723号

被告人陈某伟,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同康路如某三巷12号。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1月13日被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15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8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释放。2019年7月24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7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陈某伟伙同梁某某(另案起诉)驾驶一辆摩托车经中番公路洪奇沥大桥进入我市民众镇物色盗窃目标,二人于当晚7来到民众镇鹏泰百货超市门口,将被害人陈某俊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TX6****号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930元)盗走。作案后,被告人陈某伟与梁某某分别驾驶一辆摩托车逃离现场,并经中番公路沥大桥离开民众镇。2019年7月23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将被告人陈某伟抓获归案。破案后,被盗车辆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О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伟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视听资料3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扣押摩托车、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一批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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