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陈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2日经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5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23日,马某甲(另案处理)、马某乙(另案处理)在缅甸木姐地区的一处民房内,在网上租用服务器搭建打赏平台(先后使用“万家代理中心”平台、“新1台”平台、“新2台”平台、“新3台”平台),通过网上招收的平台“代理”,将平台内淫秽视频链接发送至各“代理”组建、管理的微信群内,群内成员点击视频链接,支付3-8元不等的金额后观看平台内的淫秽视频,所支付钱款进入马某甲、马某乙事先准备好的商户、微信账户,之后再将钱款转至马某甲、马某乙所掌握使用的22张银行卡账户内,再按照一定比例提成后,将余下钱款转给平台“代理”。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打赏平台所收取资金进行专项审计,马某甲、马某乙打赏平台涉案违法所得66,036,549.51元,有效点击数量为8,115,858次。公安机关从马某甲、马某乙犯罪团伙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内查获打赏平台的视频2546部,经鉴定,其中2517部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陈某甲(另案处理)在马某甲、马某乙的打赏平台做“代理”期间,通过在微信群发淫秽视频链接,群内成员点击视频链接付费观看淫秽视频,从中牟利。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人员涉案银行卡账户账户进行审计,被告人某甲非法牟利2,603,288.00元。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陈某甲通过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牟利的情况下,帮助陈某甲管理20余个微信群,在微信群发淫秽视频链接,群内成员点击视频链接付费观看淫秽视频,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丽丽 韦家龙
检察官助理:莫晓丽 姚婵娟 曾奇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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