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2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因患有**疾病,于2019年4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9月2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中路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后门外的人行道处盗窃了一辆雾兰色绿源牌电动车,该电动车是被害人朱某某于2019年3月6日以2850元购买的新车。经湛江市霞山区物价部门鉴定,该涉案的车辆价值人民币2375元。
2、2019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建设银行门前空地处盗窃了一辆雾黑色台铃牌电动车,该电动车是被害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13日以2399元购买的新车。经湛江市霞山区物价部门鉴定,该涉案的车辆价值人民币2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海鑫指掌纹自动识别系统——正查比对鉴定图》、现场检测报告书、《电动车销售登记表》、发票、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病历材料、特殊监所入所通知单、特殊监所出具的函、特殊监所诊断证明、特殊监所出所通知单等;
2.被害人朱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湛霞价认字(2019)100号、19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粤湛霞公(司)鉴(声像)字(2019)03001号《检验报告》、粤湛霞公(司)鉴(痕)字(2019)04002号《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7、户籍资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两辆电动车共价值5197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又是盗窃再犯,且具有吸毒的恶习,是为获取毒资而实施盗窃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无悔罪表现,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且不愿意认罪认罚,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静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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