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信用卡诈骗案)_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浙江省永嘉县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村**路**号,捕前住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镇**路**号**栋**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于2009年12月至2012年3月期间,以本人身份证及冒用其亲属、朋友等34人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水支行共办理了35张信用卡,办理信用卡期间陈某熟知并签署相关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所办理的35张信用卡额度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不等。陈某长期以来持有35张信用卡,以超过自己实际支付能力,不断使用、肆意挥霍信用卡内透支额度,中国**银行泸水支行在2017年9月以来发现逾期不还35张信用卡均系陈某实际使用后,通过电话、短消息、约谈等方式开展催收工作但陈某均未还款,2017年10月、2018年1月中国**银行泸水市支行以陈某为被告人将信用卡逾期透支向泸水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泸水市人民法院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偿还泸水市支行35张信用卡透支产生本金、利息、违约金、消费手续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未按判决执行按期偿还其长期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透支本息。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其实际使用的35张信用卡累计拖欠本金共14645740.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国**银行信用卡1张(4637580000******);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查询及前科证明材料、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中国**银行泸水市支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催收资料、泸水市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42份、强制执行申请书4份、执行裁定书4份、开户资料、信用卡交易流水明细、使用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及明细清单;

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雄凤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移交物品清单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