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某儿,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63********,汉族,文化程度 高中,浙江松阳人,住松阳县**街道**路**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儿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陈某儿驾驶悬挂浙KJ****牌照的边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8H06****,车架号:LCMBCND**********,实际未上牌)沿松阳县**路自西向东行驶,途经**路**门口红绿灯处时,与前方同向停在路口停止线内等待通行的,由王某武驾驶的浙K****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儿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呼气检测陈某儿酒精含量为212mg/100ml,随后其被带至松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mg/100ml。
被告人陈某儿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儿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儿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儿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廖晨莺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儿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5******;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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