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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光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28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街道**。曾因盗窃于2015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饲养的小狗做诱饵,采取投喂食物引诱等方式,多次盗窃他人的宠物犬并出售牟利。具体如下:

1、2017年1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光明区公明街道**市场附近,利用其饲养的小狗做诱饵,引诱在此处玩耍的被害人陈某乙的蝴蝶混血犬一只(无法鉴定价格)跟随其离开,后将该犬盗走并销赃。

2、2019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巷**号附近,引诱并盗走被害人郑某某的蝴蝶犬一只(无法鉴定价格),后将该犬销赃。

3、2019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巷**号附近,采用食物引诱的方式,盗走被害人余某某的蝴蝶混血犬一只(无法鉴定价格)、被害人罗某某的柯基混血犬一只(无法鉴定价格),后将所盗犬销赃。

201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村**号出租屋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陈某甲的手机一部;2.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身份信息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监控截图及指认、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郑某某、余某某、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光碟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冰

2019年11月6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三册,光碟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赃物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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