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陈某勇,绰号:鸡*、光*,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9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郁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号。于2020年5月14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锋,绰号:疯*,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3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郁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号。于2020年5月14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泉,绰号:寇*,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9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郁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号。于2020年5月14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阳,绰号:老*、大*,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9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郁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大道**号**房。于2020年5月14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谷,绰号:鬼*,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9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郁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号。于2020年5月14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苏某海,广东**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勇、邱某锋、邱某泉、陈某阳、陈某谷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黄某某所属的云浮市****有限公司承包了**镇****产业基地处理弃土工程,2019年12月,黄某某所属施工队在处理弃土的过程中,发现工地有大量矿石,遂对工地的矿石进行非法开采,并将开采出来的矿石外运到**石场、**码头、**码头等地进行销售牟利。陈某勇从***公司等方面获知工地开采出来的矿石不能外运售卖, 并发现黄某某施工队将工地开采出来的矿石外运销售的情况后,与邱某锋、邱某泉、陈某阳、陈某谷商量要从中获利,后通过开车堵塞工地出入口、阻挠施工、言语恐吓、要挟等手段,以与黄某某等人合伙做矿石买卖生意从中赚取售卖差价的方式为由,强行收取黄某某施工队的外运售卖矿石每吨2至4元的资源费和保护费。
经统计从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5月3日黄某某等人开采矿石并售卖被陈某勇、邱某锋、邱某泉、陈某阳、陈某谷收取资源费和保护费的数量共47904.64吨,合计人民币126286.44 元。
经上海复达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鉴定,黄某某等人开采的矿石为铁矿石,经广东智信士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黄某某等人开采并售卖的矿石进行价格认证鉴定,价值为1606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录、手机检查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勇、邱某锋、邱某泉、陈某阳、陈某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共126286.4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陈某勇、邱某锋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邱某泉、陈某阳、陈某谷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被告人陈某勇、邱某锋、陈某谷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谷、邱某泉、陈某阳属于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海泉
检察官助理:钟倩仪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勇、邱某锋、邱某泉、陈某阳、陈某谷现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十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五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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