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豫N****U号轻型货车沿庄周大道与消防南路交叉路口附近处撞住护栏,与由西向东马春驾驶的豫N****J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6,2mg/100ml。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海燕
检察官助理:闫冠巾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在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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