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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陈*,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033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腊山街道**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40分,被告人陈*饮酒后驾驶云D7U026的小型轿车在罗平县万达路华联超市门口被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陈*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99mg/100ml,后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陈*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30.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检测含量为199mg/100ml,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0.0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莲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被取保候审(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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