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9107******,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王义贞镇**村**,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何岗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13 日21 时10 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鄂K6**** 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安陆市发展二路安能电厂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公路东侧停放的鄂KD****号轻型普通货车及路东侧的该车驾驶人程某、行人易某相撞,造成程某、易某受伤双方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辆被查获时血液里乙醇含量为178. 73 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易某、郑某某、程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3.受案登记表、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涢雁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地址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何岗社区和谐路***号,联系方式1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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