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大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陈某某,性别:**,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4061985********,**族,****,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号,无工作单位。2013年1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DC****灰色“思域”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田家庵区淮河新城四期东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对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2020年6月4日,经该所鉴定,陈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5.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飞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