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乡**村*号。2019年10月24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豫E****Z小型轿车沿省道307线自西向东行驶至滑县**乡**温泉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抽血照片,人车合一照片;2.被告人陈某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表,长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宋某某证言;4.被告人陈某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滑)公(物)鉴(醇)字[2020]635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1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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