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镇**村**街**号,现住晋江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7时10分,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闽******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晋江市**路**路路口碰撞王某某驾驶的一辆闽******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向晋江市公安局执勤人员投案。经晋江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陈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0.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小型普通客车。
2.书证: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责任认定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贻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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