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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08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31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镇**路***号*单元***室。2020年8月1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其朋友在宜春市开发区****附近餐馆吃饭,期间饮用两瓶左右啤酒,当晚21时许,其驾驶赣A*****小车回宜春市*****,行驶至宜春市**大道**段时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民警路检查获,陈某拒绝呼气式酒精检测,交警将陈某带至医院抽血取样,后送至宜春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强制措施凭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00.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运锋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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