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工作单位:**龙装卸队,装卸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住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现住大理市**镇庄**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6日,被告人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理市凤仪镇凤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北路大凤路交叉口Κ1+800米时,被告人陈某驾车避让不及,车头前部与同向前方行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0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司法鉴定意见、书证、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璐璐
2020年7月16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2.被告人陈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2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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