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8********,佤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寨**,暂住澜沧县**镇**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驾驶云******号“先锋”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澜沧县老街往瓦窑社方向行驶。12时59分,当车辆行驶至东朗路与民族街交叉口K0+800M处时被澜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同日13时10分,民警将被告人陈某带至澜沧县东方医院抽取静脉血液2管并及时送检。经检验,送检的被告人陈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69mg/100ml血,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结果说明、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琪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镇**社,联系电话:1591128****;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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