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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高明区**线往**市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段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陈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照片及笔录。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案发后畏罪潜逃,到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七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刘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陈某被刑事拘留,羁押在佛山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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