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高明区**线往**市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段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照片及笔录。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畏罪潜逃,到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七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刘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刑事拘留,羁押在佛山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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