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陈某,男,19**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85********,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镇**街1189-1-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2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北京现代牌牌号为豫QS****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第一实验学校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陈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0.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慧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刑事拘留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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