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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在祁阳县经济开发区附近吃饭,期间喝了大约五、六瓶啤酒。当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同学胡某某在经开区路边摊上吃夜宵,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又喝了三瓶啤酒。8月16日凌晨零时1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轻便二轮助力摩托车从经开区路边摊上出发前往步步高超市,车辆行驶至祁阳县**桥桥头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告人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123mg/100ml。后对其抽血备检,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系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架号拓印照片、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梅

检察官助理:文丛林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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