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镇**路**号**幢**单元**室,住址福建省尤溪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3时至15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尤溪县西城镇城西大道“久逸宾馆”与朋友王某某在饮酒。2020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闽******号小车从该宾馆往城关镇方向行驶,行经西城镇林科所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日2时15分,被告人陈某在尤溪县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血样提取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2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在沈
检察官助理蔡尊惠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5985****);
2.案件侦查卷宗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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