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路**期**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官南大道与广福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提取犯罪嫌疑陈某的静脉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1.97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成份的含量为121.97mg/100ml;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一个月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振东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5942****。

2.证据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