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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4********,汉族,文盲,务工,住福安市**镇**村**中学附近民房,户籍在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因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被福安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9时57分许,被告人陈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牌号为蒙******(已注销)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棠发洋沿中心路往街尾方向行驶,行经中兴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2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并发还的涉案车辆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单、血液提取登记表、残疾人证、福安市特殊教育学校证明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陈某供述;

5.呼气测试结果单、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7.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抽血、吹气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房,联系电话1505934****。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79页,检察卷壹册8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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