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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危险驾驶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Z19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路出租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2020年5月1日晚上22时许,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桂K2AK30的两轮摩托车在高州市高凉中路路段行驶,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1 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杰

检察官助理:龚锰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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