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日22时1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村康美药房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查获,经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陈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27.3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康某某的证言;2.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作案现场照片,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痕迹检验文书;3.破案经过,户籍证明;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颜展安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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