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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市**口区**路**号,户籍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韩某某合伙经营煤炭生意,二人先后签定三份《合伙协议》,约定由韩某某出资。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韩某某的信任,通过他人洗煤厂先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诱骗韩某某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韩某某钱款共计217万元,其中小部分资金按照约定用于煤炭生意。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被害人韩某某通过多种途径多次追要钱款,被告人陈某某编造各种理由拖延履行还款义务,后逃匿在外并失去联系。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陕西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巷村1号院内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合伙协议、收据、涉案账户银行交易明细、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刘某甲、戴某某、刘某乙、王某某、雷某某、刘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丽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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