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546号
被告人陈某君,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占陇镇新考村花某某铺地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君涉嫌危险驾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时2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君饮酒后驾驶粤VF3****号牌轿车,途经普宁市下架山镇双溪村道路段时,与被害人马进某驾驶的粤V0V661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马进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陈某甲君驾驶轿车往前继续行驶再次碰撞到路面电线杆,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陈某君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陈某君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240.1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调解书、谅解请求书、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2、被告人陈某君的供述;3、被害人马进某的陈述;4、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现场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某某
检察官助理:卢某某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君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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