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陈某增,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繁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增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至3月17日期间,因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管控,繁昌县**镇**村**组、**组大部分村民居家没有外出,被告人陈某增与陈某青、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均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到各自家中以摇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各自从中抽头获利。现已查明在陈某增家中参与摇单双赌博的有陈某、陈某青、操某桃、陈某移、何某兵、何某荣、何某金、王某峰、何某、桂某荣、操某金、蒋某、陈某兵、陈某明、徐某云、陈某、陈某文、王某宏、陈某高、陈某华、陈某海、陈某义、操某松、刘某娥、陈某伟、操某发、俞某保等二十七人,陈某增从中抽头盈利2000余某。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陈某青、滕某华、陈某军、操某桃、陈某移、何某兵、何某荣、何某金、王某峰、何某、桂某荣、操某金、蒋某、陈某兵、陈某明、徐某云、陈某、陈某文、王某宏、陈某高、陈某华、陈某海、陈某义、操某松、刘某娥、陈某伟、操某发、俞某保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增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增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增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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