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8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花园**号楼车库,个体。2018年4月3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4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5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0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到青岛市黄岛区殷家河水库北岸欲钓鱼,期间陈某某随意丢弃烟头引发岸边枯草起火,其见火势无法控制便离开现场。后火势由起火点向西北方蔓延,将位于该水库西北侧的青岛***有限公司引燃,该公司内一台大型打包机、两台小型打包机、木包装箱、脚轮、废纸箱、车壳、汽车配件、厂房等物品被烧毁。经青岛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陈某某乱扔烟头引燃杂草发生火灾。经青岛市黄岛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烧毁的WX-200A型全自动废纸打包机价值人民币220000元,经青岛***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烧毁的木箱以及不成套包装箱箱体附件价值人民币238624.39元,经青岛***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烧毁的脚轮价值人民币135000元。烧毁的其他物品价值不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引发火灾,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运武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侦查卷宗二册、补充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