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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妨害公务罪)(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平原镇**号,现住福建省平潭县**小区**号楼**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因随意殴打他人被潭东派出所民警传唤至交警支队办案中心询问室接受调查,后被告人陈某对民警林某不予配合、言语挑衅,并用拳头殴打民警林某脸部。经鉴定,民警林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何、宋的证言;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

3.​ 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岚公鉴【2019】314号);

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照片;

5.​ 视听资料:监控光盘、监控截图;

6.​ 其它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报警记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从重处罚;其有刑事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云玲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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